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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合规 更新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哪些和食堂直接相关的要求?

该规定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第 45 号令公布,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与幼儿园,是校园餐领域的根本性规章。与食堂及数字化选型关系最密切的有几条:第十三条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承包须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第二十四条要求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第二十八条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第四十条规定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留样不少于 125 克、由专柜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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